·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4)鲁1312破1号山东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通知书
公 开 人:**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 知 书 : **天同食品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同食品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天同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大量债权人不能在****年*月**日前完成债权申报,为充分保障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原定于****年*月**日债权申报截止日,经法院决定**至****年*月**日,并已经于****年*月**日发布公告。 请你/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向**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省********路与**大街交汇北***米西;邮编:******;联系人:马律师,电话:***********;联系人:张律师,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原定于****年*月*日*:**时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变更为****年**月**日*:**时在**省******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你单位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天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