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5)陕01破70号西安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通知书
**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接管通知书 (****)中鑫轩破管字第*号 郑德书、苏丽丽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陕**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司国库申请**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陕**破**号之一《关于指***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博硕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人要求你方在公告之日起**日内提交接管材料,具体包括: 一、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二、债务人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经营资质文件等; 三、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注册资本验资、审计、评估等资料; 四、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 五、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并制作相应的明细清单; 六、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并制作诉讼一览表; 七、债务人的职工清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人事档案文件; 八、应当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其他重要材料。 你方应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翁玉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北路***号大话南门壹中心**层**博硕律师事务所)。如拒不向管理人报告或不向管理人移交掌握的相关资料,不配合管理人推进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追究相关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中鑫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下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中华人民**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附件 *号-接管通知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