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2025)陕01破60号公告
公 开 人:**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公 告
(****)陕**破**号之五
**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陕**破申***号之三民事裁定,受理赵二虎申请**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年*月**日作出(****)陕**破**号之一决定,指定**西秦金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联系地址:**省******唐延路**号禾盛京广中心E座****室;联系人:虞清;联系电话:***********)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件资料等全部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壹品尚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王刚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年*月**日下午**:**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件 壹品尚宅 公告(壹品尚宅公司)(****)陕**破**号之五.pdf 下载